为加强家禽家畜类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的市场流通管理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产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规范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、超市、农贸市场、专卖店等场所,以散装形式销售的家禽家畜肉类、内脏、副产品等食品,以及未经深度加工的初级农产品(如活禽、活畜及其待宰形态)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同时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)等相关规定。
二、基本原则
三、标识内容要求
销售者应在盛放容器、柜台或价格标签等显著位置,以标牌、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提供以下信息:
(一)产品名称
应使用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通用规范中的规范名称,如“猪后腿肉”、“白条鸡”、“牛腩”等,或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的通俗名称。不得使用模糊或易产生歧义的名称。
(二)产地信息
(三)生产日期/屠宰日期/出栏日期
1. 已屠宰分割的产品:应明确标注屠宰日期或生产日期。
2. 活体畜禽:鼓励标注出栏日期或批次信息。
日期标注应按年、月、日的顺序清晰标示。
(四)保质期/保存条件
(五)价格与计价单位
明确标注销售单价,并清晰说明计价单位(如元/500克、元/千克、元/只等)。
(六)动物检疫合格信息
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附有或公示有效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信息。销售者可在摊位醒目位置公示检疫证明或提供查询方式(如检疫标志编码),确保产品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。
(七)经营者信息
应标明销售者(经营者)的名称、联系方式(或所在市场主办方联系方式)。
(八)可选标注信息
鼓励经营者自愿标注以下信息,以提升产品信誉和竞争力:
四、标识管理
五、附则
通过规范家禽家畜类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识,旨在构建来源可溯、信息透明、消费放心的市场环境,推动从养殖到销售的全链条信息衔接,最终保障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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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4-20 01:14: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