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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禽家畜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

家禽家畜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

为加强家禽家畜类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的市场流通管理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产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规范。

一、适用范围
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、超市、农贸市场、专卖店等场所,以散装形式销售的家禽家畜肉类、内脏、副产品等食品,以及未经深度加工的初级农产品(如活禽、活畜及其待宰形态)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同时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)等相关规定。

二、基本原则

  1. 真实性原则:标识信息必须真实、准确,不得含有虚假、夸大或误导性内容。
  2. 清晰性原则:标识应清晰、醒目、持久,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。
  3. 完整性原则:应提供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,不得隐瞒或遗漏。
  4. 合规性原则:标识内容与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。

三、标识内容要求
销售者应在盛放容器、柜台或价格标签等显著位置,以标牌、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提供以下信息:

(一)产品名称
应使用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通用规范中的规范名称,如“猪后腿肉”、“白条鸡”、“牛腩”等,或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的通俗名称。不得使用模糊或易产生歧义的名称。

(二)产地信息

  1. 屠宰加工品:应标识屠宰企业所在地(至少到市或县级行政区),鼓励标注具体屠宰企业名称。
  2. 活体畜禽:应标识养殖地(至少到市或县级行政区)。
  3. 进口产品:应标注原产国(地区)名称。

(三)生产日期/屠宰日期/出栏日期

1. 已屠宰分割的产品:应明确标注屠宰日期或生产日期。
2. 活体畜禽:鼓励标注出栏日期或批次信息。
日期标注应按年、月、日的顺序清晰标示。

(四)保质期/保存条件

  1. 对于冷藏、冷冻等有明确保质期限的肉类产品,应标注保质期及贮存条件,如“0-4℃冷藏保存,保质期X天”或“-18℃以下冷冻保存,保质期X个月”。
  2. 活体畜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的产品,应明确告知消费者适宜的保存方式和建议食用时限。

(五)价格与计价单位
明确标注销售单价,并清晰说明计价单位(如元/500克、元/千克、元/只等)。

(六)动物检疫合格信息
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附有或公示有效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信息。销售者可在摊位醒目位置公示检疫证明或提供查询方式(如检疫标志编码),确保产品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。

(七)经营者信息
应标明销售者(经营者)的名称、联系方式(或所在市场主办方联系方式)。

(八)可选标注信息
鼓励经营者自愿标注以下信息,以提升产品信誉和竞争力:

  1. 畜禽品种(如“三元猪”、“清远鸡”)。
  2. 饲养方式(如“散养”、“生态养殖”等,需有依据)。
  3. 认证信息(如无公害农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机产品等认证标志及证书编号)。
  4. 食用建议或烹饪方法。

四、标识管理

  1. 市场开办者责任:农贸市场、超市等开办方应建立健全场内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,督促场内销售者落实本规范要求,并定期检查。
  2. 销售者主体责任:销售者是标签标识信息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清晰,并及时更新。对于产地、日期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批次,应及时更换标识。
  3. 监管职责: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加强对家禽家畜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,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。

五、附则

  1. 本规范中未尽事宜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执行。
  2.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更具体实施细则。
  3.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
通过规范家禽家畜类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识,旨在构建来源可溯、信息透明、消费放心的市场环境,推动从养殖到销售的全链条信息衔接,最终保障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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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4-20 01:14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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